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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教案-我国的国家制度

浏览次数: 987次| 发布日期:06-12 14:03:07 | 高三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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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同学们议一议: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三,监督权(板书)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这里明确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工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原北京市 副市长王宝森的代表资格,并对其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所谓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效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例如:由于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贵州省查处了原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阎建宏经济犯罪案件。

国家为了确保公民有效地行使检举权,建立了举报制度,同时还设立了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例如: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了“经济罪案检举中心”,这是我国第一个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为了保护检举人,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加惩处。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必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克服不正之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重在现实意义。

3、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例如:1955年我国制定了《选举法》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奠定了基础,1979年以后又多次对选举法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1954年我国制定了《宪法》将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定入宪法。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其中第18条规定: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并规定集合、游行、示威应遵循的原则,申请的程序和活动中注意的事项,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给予法律的保证和指导。

第二,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行为。(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 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确保公民行使以上权利,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影:教材58页第二段事例,并进行分析。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板书)

“国家的利益体现在许多方面,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安全,国家的荣誉和国家的尊严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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