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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569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10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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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

3、经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资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市、区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四)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

(五)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在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申报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变更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物业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业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审时给予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等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向原申报资质等级的主管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对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原由市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等级和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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