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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569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10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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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楼宇小于3万平方米;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第七条 内资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申报,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相应等级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须提供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报告;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取得的物业管理上岗培训合格证;

8、受托或拟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资料;

9、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同类有关资料外,属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3至9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册。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由原审批机关对企业等级进行复评,重新审核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一)资质证书每年3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二)早办年审,由持证单位填写《重庆市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审情况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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