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宇航局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7、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他材料。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区办市审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注册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相应等级的《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市的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一级企业可参加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三级企业和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专营企业只限参加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持临时资质的兼营企业不能参加物业管理投标。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于下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年度工作总结;
5、上年度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6、业主委员会(委托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评议;
7、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8、其他资料。
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同时,填报《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核定一次,申请升级的企业根据企业物业管理经营情况,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且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资质年检的;
(三)擅自越超资质等级规定范围投标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涂改、出租、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
(七)连续两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取消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程序到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资质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在注销《营业执照》后,应即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前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元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