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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144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24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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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物[2000]264号各区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了《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四条 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暂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审定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办公楼宇、商用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5万平方米。

5、有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厅以上省级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王业区〉"称号的管理项目。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配曲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EM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5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25万平方米;

(3)办公楼宇、商用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10万平方米。

5、两个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兼营企业和未达到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的专营企业,核发临时资质证同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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