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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 494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2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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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和大厦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必须是合法取得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投标人必须是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获得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是取得国家、省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并报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方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向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有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并广泛听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产意见。

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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