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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 494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2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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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二十天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拟招标的物业名称、类别、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投标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所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质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管理目标(服务承诺);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等;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业内人士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物业管理专业人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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