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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 494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2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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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者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管理服务的,委托行为无效。

第三十条 开展招标而未报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已签订合同而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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