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建筑中设置避难区域都有一定的要求,如:
1.加拿大规范NBC1995(The 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1995)中规定:
(1)除居住建筑以外,凡高度超过75米的建筑从底层到顶层,每层应设避难区域;其他建筑每5层设置一个避难区域。
(2)对于流动人口的建筑,避难区域的面积不小于0.5m2/人(2人/m2),对于非流动人口的建筑,避难区域的面积不小于1.5m2/人(0.67人/m2)。
(3)在本层应设置具有一定宽度的通道和门进入避难区域。
(4)从火灾起2小时内,避难区域的空间中的空气最多1%被火灾污染。
该规范关于设置避难区域的条文解释中指出:每5层应设2个在火灾情况下正压送风的避难区域,或在5层内交错设置2个避难区域。
2.英国规范BS5588中规定:
(1)除单层建筑、所有出口是室外出口的楼层、设备层、面积不大于280m2的地下一层、首层、二层以外的其他建筑,在每层安全楼梯间内应设置避难区域。
(2)避难区域应该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墙封闭,外墙可以除外。
(3)每个避难区域应该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安全通道。
(4)每个避难区域应该提供一个可以放置轮椅的空间,并不应减少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阻碍人流的疏散。该规范中还指出,下列例子是比较好的避难区域:
①一个封闭区域,如防火隔间、安全(被保护的、封闭的)门厅、安全(被保护的、封闭的)走廊或安全(被保护的、封闭的)楼梯间。
②一个敞开的空间,如:平屋顶、阳台、裙房屋顶以及其他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火和疏 散条件的类似场所。
3.美国规范UBC(Uniform Building Code)中规定:
(1)避难区域的设置应处于从它所服务的楼层容易进入的部位,避难区域应有符合有关要求的通道直通楼梯间或电梯间。
(2)当电梯厅作为避难区域时,该电梯井及电梯厅均应按有关要求设正压送风系统。
(3)每个避难区域应按每200人设一个762mm×1219mm放轮椅的空间,轮椅空间不应影 响出口的宽度,并不应阻碍疏散。
(4)每个避难区域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烟隔墙与该楼层的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隔至楼板底部或装饰吊顶上方。防烟隔墙上的门应为具有20分钟耐火极限的密闭防火门,防 火门应为常闭门或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关闭的门。管道穿越防烟隔墙处应设防烟阀,阻止走道的烟气。
(5)避难区域与消防控制指挥中心之间应设两种应急通讯系统。假如避难区域与消防控制中心的应急通讯间断,避难区域同样可以进入公共通讯系统。消防控制中心的位置,应由 消防部门认可。
(6)避难区域中,在火灾情况下应能得到应急指令。这些指令应包括:指示寻找其他出口的方向;提醒人们尽快进入安全区域;对预先制定好的如何疏散等应急救援方案的播告; 指示如何使用应急通讯系统。
(7)每个避难区域应设置易于理解的国际通用符号“AREA OF REFUGE”(避难区 域)作为辨别标志。这个标志应设在每个直通避难区域的门上。当出口指示标志以灯光显示时,它也应同出口标志一样以灯光显示。在每个避难区域的门上还应设置有触觉的标志。
(二)避难区域的种类及目前高层建筑避难区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参照国外规范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可将避难区域分为:室外阳台、屋顶平台、避难间 、避难层。现分别介绍如下:
1.室外阳台
高层建筑中由于功能、体型等因素的影响难以避免袋形走道、疏散路线迂回的现象,而 这种设计虽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但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宜在走道的端部设置室外阳台。靠室外阳台的外墙应为具有一定耐火极限(2小时)的非燃烧体,走道通向阳台的门应为朝外 开启的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上下阳台之间,可设置铁爬梯、折叠梯、避难袋、滑竿、避难绳索等垂直疏散避难工具,或在各层阳台之间以倾斜钢梯(又称避难旋梯)相连,梯宽约0 .7m,倾斜可达60°,故比室外梯更简易。无论是哪种,应在洞口或梯段处设置保护装置或栏杆以增加疏散人员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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