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3) 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4) 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5) 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6) 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7) 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8)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9)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10) 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1) 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12) 争取在10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按外汇和人民币各占一定比例计付。比例数与酒店总收入中的外汇和人民币收入的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收取。
第十四条: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5%收取。
第十五条: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管理公司收取的效益管理费按年实现经营毛利额的3%计收,每年支付一次,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一年免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6) 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责任
(1) 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 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 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 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 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 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 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计算标准为:
某酒店式公寓委托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