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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式公寓委托管理合同

浏览次数: 792次| 发布日期:01-17 23:07:26 | 文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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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2%;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5%;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基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新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个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获得应有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

第十章       违约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30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应在30天内付清。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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