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贪污 、盗窃 、赌博 、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四) 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五)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 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七) 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和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八) 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份利益者。
(九) 1年之内累计旷工达3日者。
(十) 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
(一)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30%至50%。
(二) 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者,由人事监察室和法律事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人事监察室监督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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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惩制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