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服务
等级
服务内容
服 务 标 准
收费标准
(元/月.建筑平方米)
合计
(元/月.建筑平方米)
一级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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