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建设厅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关于<对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中个别条款订正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25号)、《关于物业管理收取房屋维修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废止。
附件2:
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一、我省各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秩序,档案资料管理等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1、普通住宅
一级:每平方米1.00-1.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五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
二、非住宅物业服务价格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协商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难以确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3:
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2)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三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5)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物业管理企业对业户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实行计算机管理。
(7)小区设有“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物业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采取多种形式服务反馈,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保证每年与50%以上业户作有效沟通,每年对物业服务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95%。
(8)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9)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社区开展文化活动。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状况。
(11)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的面砖、玻璃等无污迹、无破损,涂料墙面定期粉刷。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