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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325次| 发布日期:09-06 21:13:23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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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和被录用的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

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五条 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

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部门或各部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人员招聘事宜。

第八条 试用期: 

一 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 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

件和照片;

3、学历证明;

4、体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手续完备后方可上岗。 

四、 公司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九条 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临时合同。

第十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 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 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 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 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一条 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    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

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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