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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458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43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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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装饰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等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在合并、围护和整治等措施到位前,暂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实行管理,其管理服务项目可以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先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工作委托专业单位(队伍)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和管通住宅区和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公共服务费以住宅区的类别、档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自负盈亏、略有盈余的原则分别测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经价格听证后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收取或者有偿委托居民委员会收取。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居民委员会收取。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取,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同一服务内容,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重复收费。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中未售出且未使用的部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纺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承担。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者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 物业的移交、使用和保修维护

第二十六条 新建物业竣工后,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接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物业移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市政配套设施设备、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等建设符合规划设计及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按标准足额交清;

(三)与开发建设单位明确保修责任,并按国家质量管理规定签订保修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平面图;

(二)设备、设施安装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其他技术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资料产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后续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服务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0.3%配套(住宅区各通道口保安值班用房除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一类地段按建筑面积0.5%配套;二类地段按建筑面积0.8%配套;三类地段按建筑面积1%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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