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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458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43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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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并、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

(二)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

(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监督;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

(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负责或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可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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