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物业管理学习地方法规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458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43 | 地方法规
标签: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http://www.yf1234.com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计入开发成本,产权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属市政府所有。

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配套服务用房和附属设施、设备,由所有人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补充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十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宜兴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物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内容和期限,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下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设施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计划由物业管理企业制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的维修养护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住宅区维修基金的收缴情况实施。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一)新建(包括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房,以房屋销售价款的1.5%提取;

(二)公有住房出售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在售房款中提取;

(三)经济适用房出售时,由购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

(四)1997年以来到本细则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原开发经营单位按房屋销售价款的0.5%补交。

第三十九条 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分幢建帐、按户核算,其利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基金利息不足当年维修费用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动用本金或者向业主(使用人)分摊。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帐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