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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 669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43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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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五)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1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主要内容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5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换届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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