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交接。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九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房屋基础;
(二)开挖地下室、打井等;
(三)违章搭建、擅自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破坏房屋外貌;
(四)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有设施、设备;
(五)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超标排放各种污染物及噪声;
(七)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八)擅自在住宅区内设置营业摊点;
(九)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
(十)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
因物业维护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的本金和利息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www.yf1234.com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限期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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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